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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囯”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4 16:4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89267号“仲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不具有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仲囯”,与“中国”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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