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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4 16:2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664919号“CAPIT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758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未交换给申请人。请求加快审理本案,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4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三阶段提交的如下主要证据(为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长期投资类型、投资金额、投资收益审计报告;
2、被申请人长期投资的公司名录、基本信息;
3、被申请人投资的二级子公司、三级子公司的证明文件、分布情况统计;
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取得的荣誉证书;
5、被申请人公司财务、缴纳税费、广告费用审计报告;
6、被申请人的行业排名资料;
7、被申请人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广告照片;
8、媒体宣传报道;
9、领导视察被申请人照片;
10、社会公众知晓及慈善捐助证明;
11、“首创”商标最早及持续使用资料;
12、被申请人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13、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在先作出的商标案件裁定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无关,不能证明其在家具等商品上使用过复审商标,也不能证明其为在该类别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做出了实质性努力或准备。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使用复审商标的合理理由。
我局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延至2021年11月13日止。2006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名义被核准由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变更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以下称三年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非是对复审商标在家具等核定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家具等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未交换给申请人。请求加快审理本案,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4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三阶段提交的如下主要证据(为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长期投资类型、投资金额、投资收益审计报告;
2、被申请人长期投资的公司名录、基本信息;
3、被申请人投资的二级子公司、三级子公司的证明文件、分布情况统计;
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取得的荣誉证书;
5、被申请人公司财务、缴纳税费、广告费用审计报告;
6、被申请人的行业排名资料;
7、被申请人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广告照片;
8、媒体宣传报道;
9、领导视察被申请人照片;
10、社会公众知晓及慈善捐助证明;
11、“首创”商标最早及持续使用资料;
12、被申请人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13、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在先作出的商标案件裁定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无关,不能证明其在家具等商品上使用过复审商标,也不能证明其为在该类别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做出了实质性努力或准备。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使用复审商标的合理理由。
我局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延至2021年11月13日止。2006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名义被核准由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变更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以下称三年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非是对复审商标在家具等核定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家具等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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