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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1454号“淘鞋网”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4 14:5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4201454号“淘鞋网”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993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7月0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淘宝”系列商标是由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独创并申请注册在先,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被异议商标与第8364288号“淘”商标、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商标、第3575306号“淘宝”商标、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淘宝”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原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申请人人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商标档案信息;
2、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资料;
3、“淘宝”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书及相关荣誉资料;
4、部分电视广告监测报告;
5、相关合同、发票等资料;
6、相关裁定等;
7、其他证据资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淘鞋网”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推销(替他人)、直接邮件广告”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淘鞋网”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应不予注册。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并未复制、摹仿他人在先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各引证商标亦未构成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并未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相关荣誉资料;
2、宣传使用资料;
3、广告合同及发票等;
4、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5、其他证据资料。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被异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档案信息;
2、原异议人企业资料;
3、经公证的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引证商标的信息资料;
4、电视广告监测报告;
5、媒体宣传资料;
6、相关广告合同、发票等;
7、其他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福建省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后经商标局核准,所有人名义变更为福建讯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裁定,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申请复审。
2、各引证商标由本案原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委不予单独评述。本案依《商标法》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事实、理由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淘鞋网”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其“淘宝”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应予以扩大保护。对此我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不致使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而产生混淆或损害其利益。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关于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张。我委认为,本案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产生不良影响等。因此,原异议人的此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四、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我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整体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因此,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淘宝”系列商标是由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独创并申请注册在先,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被异议商标与第8364288号“淘”商标、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商标、第3575306号“淘宝”商标、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淘宝”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原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申请人人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商标档案信息;
2、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资料;
3、“淘宝”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书及相关荣誉资料;
4、部分电视广告监测报告;
5、相关合同、发票等资料;
6、相关裁定等;
7、其他证据资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淘鞋网”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推销(替他人)、直接邮件广告”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淘鞋网”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应不予注册。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并未复制、摹仿他人在先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各引证商标亦未构成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并未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相关荣誉资料;
2、宣传使用资料;
3、广告合同及发票等;
4、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5、其他证据资料。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被异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档案信息;
2、原异议人企业资料;
3、经公证的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引证商标的信息资料;
4、电视广告监测报告;
5、媒体宣传资料;
6、相关广告合同、发票等;
7、其他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福建省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后经商标局核准,所有人名义变更为福建讯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裁定,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申请复审。
2、各引证商标由本案原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委不予单独评述。本案依《商标法》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事实、理由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淘鞋网”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其“淘宝”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应予以扩大保护。对此我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不致使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而产生混淆或损害其利益。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关于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张。我委认为,本案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产生不良影响等。因此,原异议人的此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四、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我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整体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因此,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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