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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94208号“三九妈咪网”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4 14:50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594208号“三九妈咪网mama999 www.mama999.com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091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8月2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9642997号“999(指定颜色)”商标、第9642989号“999”商标、第9642855号“三九”商标、第9642924号“三九健康SANJIU HEALTH999及图”商标、第9642905号“三九医药999(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商号“三九”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商号“三九”,侵犯原异议人商号权。三、原异议人“999”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具有较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两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具有主观恶意。四、被异议人多次复制、模仿三九近似商标并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损害原异议人合法权益。综上,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在第35类上注册在先商标档案信息;
2、原异议人公司信息;
3、原异议人行业排名、所获荣誉证明;
4、“999”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5、原异议人广告审计报告及广告证明;
6、原异议人主要经济指标及产品行业排名;
7、原异议人销售合同及发票;
8、原异议人产品获奖证明;
9、被异议人注册商标信息及网站截图证据。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三九妈咪网mama999 www.mama999.com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区分。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及商标使用授权书;
2、申请人企业相关广告宣传合同;
3、广告推广相关照片资料;
4、包装袋订购合同及包装物照片;
5、产品销售合同及订货单。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2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亦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三九妈咪网”、数字“999”、字母“mama www.mama999.com”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数字部分“999”与引证商标的数字及文字“999”、“三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9642997号“999(指定颜色)”商标、第9642989号“999”商标、第9642855号“三九”商标、第9642924号“三九健康SANJIU HEALTH999及图”商标、第9642905号“三九医药999(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商号“三九”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商号“三九”,侵犯原异议人商号权。三、原异议人“999”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具有较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两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具有主观恶意。四、被异议人多次复制、模仿三九近似商标并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损害原异议人合法权益。综上,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在第35类上注册在先商标档案信息;
2、原异议人公司信息;
3、原异议人行业排名、所获荣誉证明;
4、“999”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5、原异议人广告审计报告及广告证明;
6、原异议人主要经济指标及产品行业排名;
7、原异议人销售合同及发票;
8、原异议人产品获奖证明;
9、被异议人注册商标信息及网站截图证据。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三九妈咪网mama999 www.mama999.com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区分。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及商标使用授权书;
2、申请人企业相关广告宣传合同;
3、广告推广相关照片资料;
4、包装袋订购合同及包装物照片;
5、产品销售合同及订货单。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2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亦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三九妈咪网”、数字“999”、字母“mama www.mama999.com”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数字部分“999”与引证商标的数字及文字“999”、“三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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