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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WEI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4 15:13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71025号《关于第9880374号“DAIWEI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52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69637号“戴维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误导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申请人名下第999008号和第6908973号商标资料;2、深圳戴维斯喷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档案;3、申请人关联公司出具的“DEVILBISS”系列喷枪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情况及活动声明及部分相关发票;4、被申请人部分商标信息资料;5、申请人部分特有型号产品获得的荣誉资料;6、现场购买及电话录音公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合理合法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没有复制、摹仿、恶意注册申请人知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0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7类“涂漆机;喷漆枪;油漆喷枪;喷颜色用喷枪;喷漆机;喷漆喷枪”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日本兰氏公司于2004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5月7日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7类涂漆机商品上。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1643期《商标公告》。
  3、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系争商标注册使用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中,故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查明的事实以及法院判决,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故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申请人主张的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其他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