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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森林”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4 15:2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145652号“垂直森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53542号“垂直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垂直森林”与引证商标“垂直森林”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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