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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之果”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4 14:2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4430号“五环之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57252号“五环之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4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五环之果”与引证商标“五环之约”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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