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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逹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4 12:21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23051号“勝逹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746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产品合格证;
2、购销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线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199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续展后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3日。2011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权利人变更为被申请人。2018年2月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电话线”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2购销合同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向珠海市名集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敏宇机电经营部等销售了“勝逹及图”电线、电缆,加之证据1电线、电缆合格证显示了复审商标。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产品合格证;
2、购销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线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199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续展后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3日。2011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权利人变更为被申请人。2018年2月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电话线”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2购销合同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向珠海市名集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敏宇机电经营部等销售了“勝逹及图”电线、电缆,加之证据1电线、电缆合格证显示了复审商标。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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