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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福瑞DINING MANAGEMENT LIMITED SAVOR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4 12:05 阅读()
申请人因第7338284号“莎福瑞DINING MANAGEMENT LIMITED SAVOR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294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7338284号第43类“莎福瑞 DINING MANAGEMENT LIMITED SAVORY”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以上未在其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主要内容如下:
1、复审商标的使用图片;
2、若干相关合同、发票;
3、 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
4、若干被申请人对品牌宣传推广的合同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应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4月2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2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茶馆服务上,专用期至2022年1月27日;
2、2018年3月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2018年12月4日商标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在其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合同、使用图片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饭店、餐馆等餐饮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与饭店、餐馆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全部服务上可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7338284号第43类“莎福瑞 DINING MANAGEMENT LIMITED SAVORY”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以上未在其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主要内容如下:
1、复审商标的使用图片;
2、若干相关合同、发票;
3、 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
4、若干被申请人对品牌宣传推广的合同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应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4月2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2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茶馆服务上,专用期至2022年1月27日;
2、2018年3月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2018年12月4日商标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在其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合同、使用图片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饭店、餐馆等餐饮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与饭店、餐馆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全部服务上可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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