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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31735号“乾元致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5: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1735号“乾元致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2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9163号“Roj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57557号“NI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125907号“仁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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