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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旺阁”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4:1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4210号“小旺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5704号“旺閣WANG 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24497号“旺阁渔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14112号“小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相互近似已经核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小旺阁”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文字“旺阁”、引证商标三“小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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