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开窍”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3 14:17 阅读()
申请人因第3712482号“开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966号决定,于2018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30至2018年1月2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决定复审商标在食用油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宣传画册;
2.产品销售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一致的部分):
3.产品销售合同;
4.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9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05年4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等商品上。2018年1月30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食用油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9类食用油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为自制证据,在缺乏相应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证据2、3中产品销售合同缺乏相应的佐证,不足以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9类食用油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30至2018年1月2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决定复审商标在食用油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宣传画册;
2.产品销售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一致的部分):
3.产品销售合同;
4.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9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05年4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等商品上。2018年1月30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食用油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9类食用油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为自制证据,在缺乏相应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证据2、3中产品销售合同缺乏相应的佐证,不足以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9类食用油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上一篇:“H+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下一篇:“小旺阁”商标驳回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