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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gurt kids ouger”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5:1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1030号“yogurt kids ou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中虽然含有“yogurt”,但应整体识别,其整体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yogurt”含义为“酸奶”,使用在指定的发酵牛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内容、原料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属于禁止注册情形,其使用情况不能成为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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