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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W∞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5:1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8846号“UW∞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4503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83086号“TAYO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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