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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THESCHOOL”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4:1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8952号“KINGTHESCH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第28659428号“国王学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INGTHESCHOOL”可译为“国王学校”,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禁止注册情形,其使用情况不能成为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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