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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4:0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0451号“默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72389号“默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领域、地域差异较大,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