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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盛香SHU SHENG XIANG”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4:5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1047号“蜀盛香SHU SHENG 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基于此,申请商标与第28944834号“蜀城香SHUCHE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07059号“蜀城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分店照片、销售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此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蜀盛香”与引证商标一“蜀城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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