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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20155号“朗悦集团LONG YEA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5:0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0155号“朗悦集团LONG YEA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933922号“朗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Lang yue car service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083257号“朗悦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629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虽含有“集团”二字,但整体含义丰富,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店服务、锁的安装、更换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室内装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修理、建筑信息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朗悦”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文字“朗悦”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申请商标为“朗悦集团”,而申请人名称为西安点点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者名义不符,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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