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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得帝”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3 10:16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9日对第22540690号“绿得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75013号“绿得生命源Lude Shengmi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上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争议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咖啡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6日申请注册,并于2001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1年11月27日。2019年4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于本案中仅针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未针对糖果等其余商品提起相关请求,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考虑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异同,以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限,依据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进行判定。争议商标由汉字“绿得帝”构成。引证商标由“绿得生命源Lude Shengming Yuan及图”构成,其中,汉字“绿得”与“生命源”表现形式突出,分上下两排构成。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绿得”,二者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75013号“绿得生命源Lude Shengmi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上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争议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咖啡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6日申请注册,并于2001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1年11月27日。2019年4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于本案中仅针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未针对糖果等其余商品提起相关请求,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考虑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异同,以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限,依据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进行判定。争议商标由汉字“绿得帝”构成。引证商标由“绿得生命源Lude Shengming Yuan及图”构成,其中,汉字“绿得”与“生命源”表现形式突出,分上下两排构成。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绿得”,二者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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