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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桥墩”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3 10:03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4日对第21775122号“老桥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桥墩”月饼历史悠久,属于中华名小吃,经过多年发展,在浙江地区享誉盛名,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桥墩”商标在月饼商品上充分使用且知名度高,争议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87137号“桥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引证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2、引证商标使用情况;
3、申请人荣誉、销售订单发票、收据及广告宣传;
4、“桥墩”月饼体验馆网络宣传截图;
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1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
2、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馅饼、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5类、第30类、第35类等类别上共注册有26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体现在其他条款当中。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馅饼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目的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显示商品均为月饼等,未涉及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桥墩”等相关商标,并通过宣传、推广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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