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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乾集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0:0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97774号“盛乾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为“盛乾集团有限公司”,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进行名义变更,变更后作为企业名义与简称略去组织形式符合商业惯例,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简称一致,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