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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商务直播”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09: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91496号“和商务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03903号“和”商标、第11554752号“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经与申请人对“和”及其系列商标的使用方式、范围进行协商并达成并存协议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同共有协议中并未涉及本案申请商标的共存事宜,申请人亦未提交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经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同共有协议中并未涉及本案申请商标的共存事宜,申请人亦未提交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经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相关证据,故申请人称已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达成并存协议的主张,我局不予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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