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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泰”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3 09:41 阅读(

申请人因第4328033号“博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303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并未停止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事实,且申请人在撤三期间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许可深圳博泰科技教育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2、被许可人签订的博泰校区合伙人协议复印件、被许可人与广东南方广播电视广告中心签订的推广协议复印件、被许可人与江苏东享声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
  3、被申请人与厦门威斯汀酒店签订的的活动场地租赁使用协议复印件;
  4、绍兴广播电视总台广告费发票复印件;
  5、被申请人“博泰教育”微信公众号截图、朋友圈部分教育活动及宣传截图、培训比赛颁奖现场照片海报复印件及波分荣誉证书;
  6、办公场所、培训活动现场视频(光盘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主要证据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罗恒41040219761016003X于2004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等服务上。2015年11月2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厦门博赞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8年5月30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2、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为:1、教育咨询服务;2、文化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3企业管理咨询;4、批发、零售文教用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相关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被申请人授权深圳博泰科技教育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3、4被许可人签订博泰校区合伙人协议、推广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等证据,结合经审理查明部分2及证据5、6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时期内给他人提供培训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培训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表演(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假日野营服务(娱乐)、提供卡拉OK服务、夜总会、体操训练、提供体育设施、健身俱乐部服务上进行使用,故在上述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培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4328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