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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NOW直播”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09:4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48335号“腾讯NOW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互联网企业,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直接指向申请人旗下的短视频直播平台--“NOW直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12998号“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75269号“现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况且,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若其最终被依法撤销,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的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腾讯NOW直播”的宣传报道资料、旗下“腾讯NOW直播”商标的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撤销,撤销公告于2019年11月13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71期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人调查、个人背景调查”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腾讯NOW直播”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NOW”,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人调查、个人背景调查”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背景调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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