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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2674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09:3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2674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99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线下宣传材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于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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