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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铂壹号”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2 17:41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746307号“南铂壹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9442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未其提交在2014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以开设餐厅等方式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的事实,已形成证据链条。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餐厅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缴费发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申请人名下餐厅照片;菜单照片;餐具照片;宾客餐费确认单;安全生产责任书;完税证明;申请人名下餐厅所获荣誉牌匾;申请人名下餐厅的微信公众号。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被申请人已对复审商标投入使用,并在一般消费群体中取得了一定知名度。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及执照;带有复审商标的荣誉证书;被申请人宣传网站截图;被申请人产品图片;被申请人往来合同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复审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以开设餐厅等方式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的事实,已形成证据链条。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为自制证据或无实际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未其提交在2014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以开设餐厅等方式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的事实,已形成证据链条。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餐厅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缴费发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申请人名下餐厅照片;菜单照片;餐具照片;宾客餐费确认单;安全生产责任书;完税证明;申请人名下餐厅所获荣誉牌匾;申请人名下餐厅的微信公众号。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被申请人已对复审商标投入使用,并在一般消费群体中取得了一定知名度。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及执照;带有复审商标的荣誉证书;被申请人宣传网站截图;被申请人产品图片;被申请人往来合同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复审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以开设餐厅等方式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的事实,已形成证据链条。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为自制证据或无实际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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