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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71435号“希尔瑞theor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2 17:0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7071435号“希尔瑞theory”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098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1月3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0580732号“希奥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80734号“希奥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0236号“THE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80737号“THE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THEORY”在先商号权,是对原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希尔瑞/THEORY”的恶意抢注。三、原被异议人(即本案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被异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标信息;2、原异议人官网有关原异议人及其“THEORY”产品的介绍;3、在淘宝、google上搜索原异议人及其“THEORY”产品的介绍;4、中国国家图书馆就“THEORY”、“思睿”、“希奥睿”进行中国报纸、期刊相关报道的检索证明和检索结果;5、原被异议人(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汇总;6、商标许可合同。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在读音呼叫上基本相同,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在第25类定制套服、服装、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原被异议人(即本案申请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THEORY”作为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并具有知名度,故原异议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原异议人称原被异议人(即本案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但提供的原被异议人(即本案申请人)授权使用商标的许可合同等证据尚不能支持上述主张。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汉字部分“希尔瑞”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希奥睿”最多是读音近似,但二者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第7528092号“希尔瑞”商标注册证;3、引证商标一注册信息。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2016年4月27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0984号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上述不予注册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2、引证商标一由原异议人于2012年3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6月6日。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8月13日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2608号决定撤销注册,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现处撤销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原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中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不能认定本案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希尔瑞theory”与引证商标一“希奥睿”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第14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委不再等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另,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原异议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0580732号“希奥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80734号“希奥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0236号“THE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80737号“THE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THEORY”在先商号权,是对原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希尔瑞/THEORY”的恶意抢注。三、原被异议人(即本案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被异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标信息;2、原异议人官网有关原异议人及其“THEORY”产品的介绍;3、在淘宝、google上搜索原异议人及其“THEORY”产品的介绍;4、中国国家图书馆就“THEORY”、“思睿”、“希奥睿”进行中国报纸、期刊相关报道的检索证明和检索结果;5、原被异议人(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汇总;6、商标许可合同。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在读音呼叫上基本相同,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在第25类定制套服、服装、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原被异议人(即本案申请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THEORY”作为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并具有知名度,故原异议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原异议人称原被异议人(即本案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但提供的原被异议人(即本案申请人)授权使用商标的许可合同等证据尚不能支持上述主张。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汉字部分“希尔瑞”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希奥睿”最多是读音近似,但二者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第7528092号“希尔瑞”商标注册证;3、引证商标一注册信息。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2016年4月27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0984号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上述不予注册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2、引证商标一由原异议人于2012年3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6月6日。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8月13日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2608号决定撤销注册,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现处撤销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原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中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不能认定本案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希尔瑞theory”与引证商标一“希奥睿”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第14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委不再等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另,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原异议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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