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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Natur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2 17:03 阅读(

申请人因第3863269号“HBNatu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131号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罕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约翰•爱德华•雷门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辩称:复审商标系申请人受让所得,未使用复审商标是有正当理由的,并提交了服装定制合同书、发票、商品照片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天津芙的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运动衫、羽绒服装、带兜帽的风雪大衣、防水服、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风衣商品上,后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提交的服装定制合同书、发票形成时间晚于本案指定的三年期间,照片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且照片中显示的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不同,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行业使用。此外,商标转让不属于注册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386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