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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妇产医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6:4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54800号“凤凰妇产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231号商标、第13747768号商标、第16296987号商标、第16911688号商标、第30506149号商标、第58921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凤凰妇产医院”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凤凰”、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凤凰救援”、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凤凰居”、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凤凰卫视”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疗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