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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derspoo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2 16:44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587075号“Wedderspo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6382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2014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授权的方式在使用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两份商标授权合同:
  2、经公证的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其发票证据仅能证明其为象征性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司法判决、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等证据。
  申请人在质证中坚持其申请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被申请人主体信息、支付宝转账证据、《健与美》杂志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黄色糖浆、糖等商品上,2014年3月14日核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我局2018年11月21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2、授权合同显示申请人授权北京优司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授权北京兴青永顺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使用复审商标。
  3、2016年8月15日北京兴青永顺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向个人销售了WEDDERSPOON食品,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显示商品为WEDDERSPOON糖蜜。2017年7月19日北京优司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兴青永顺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了营养食品,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显示商品为WEDDERSPOON糖蜜。上述提交的发票均为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发票不在复审期间内。
  4、《健与美》杂志发表时间2019年7月、2019年9月。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虽在本案中提交了授权合同、销售发票、《健与美》杂志广告等证据,但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仅有两张在复审期间内,销售金额合计1000元左右,且两张发票均为购买方记账凭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这三年期间里,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销售额仅为1000元,但提交的发票页为购买方记账凭证,其发票留存行为不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且上述《健与美》杂志广告宣传行为也在复审期间之后,故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上述使用系出于规避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以维持其注册效力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为,而不是出于真实商业目的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的上述使用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使用行为。支付宝转账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1587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