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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鲸鱼jing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7:4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7667号“鲸鱼ji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41837号“鲸鱼及图”商标、第20560833号图形商标、第6229317号图形商标、第31271329号“鲸鱼互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多份商标档案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鲸鱼jingyu”及对应的鲸鱼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及图形、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指代事物、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推车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游艇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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