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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2 16:14 阅读(

 申请人因第4414832号“Michel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58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北京美林世嘉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何婉晴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4414832号第26类“Michelle”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店铺照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贝优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假发”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2009年10月6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北京美林世嘉化妆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06月08日至2018年06月07日期间是否在“假发”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及店铺照片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且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06月08日至2018年06月07日期间在“假发”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441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