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COXWELL”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2 16:10 阅读()
申请人因第7932561号“COXWE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873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质证,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包括(均为复印件):1.发票;2.产品发货单;3.被申请人阿里巴巴官网截图;4.产品外包装图片;5.总经销授权书;6.产品经销合同;7.授权书;8.委托授权书;9.销售授权书;10.商标及产品所有权人授权书;11.声明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食用蜂胶(蜂胶)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1年1月21日第1248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期至2021年1月20日。2018年4月2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及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的产品发货单、证据6的经销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为购货方,而非销售方,整体指向产品购入阶段,且无发票等证据佐证被申请人将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3的阿里巴巴官网商品信息截图为可修改的网络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以及商标使用人;证据4产品外包装图片、证据11的声明书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5、7、8、9、10的经销、委托授权书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不在指定期间,或授权人非被申请人,行为主体关系倒置,且授权行为与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系,还须提供被授权人的相关实际使用证据加以证明;证据1发票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结合证据5、7、9、10,被申请人作为他人经销商或产品销售被授权人,难以推定该发票体现的是复审商标商品的销售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质证,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包括(均为复印件):1.发票;2.产品发货单;3.被申请人阿里巴巴官网截图;4.产品外包装图片;5.总经销授权书;6.产品经销合同;7.授权书;8.委托授权书;9.销售授权书;10.商标及产品所有权人授权书;11.声明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食用蜂胶(蜂胶)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1年1月21日第1248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期至2021年1月20日。2018年4月2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及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的产品发货单、证据6的经销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为购货方,而非销售方,整体指向产品购入阶段,且无发票等证据佐证被申请人将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3的阿里巴巴官网商品信息截图为可修改的网络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以及商标使用人;证据4产品外包装图片、证据11的声明书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5、7、8、9、10的经销、委托授权书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不在指定期间,或授权人非被申请人,行为主体关系倒置,且授权行为与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系,还须提供被授权人的相关实际使用证据加以证明;证据1发票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结合证据5、7、9、10,被申请人作为他人经销商或产品销售被授权人,难以推定该发票体现的是复审商标商品的销售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上一篇:“骏德洋行”商标驳回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