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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REN JAM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5:3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33038号“WARREN JAM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与第17894713号商标权利人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17894713号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419347号商标、第4558347号商标、第861502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