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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ENNY”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6:3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88883号“MJEN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19216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第109791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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