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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 LRY-NAIL”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5:4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10127号“JN LRY-NA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JN LRY-NAIL”使用在指定商品缺乏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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