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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1248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2 14:3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4124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348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8月1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间的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小鸭”系列商标是中国家电行业的知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9951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67555号“小鸭圣吉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已具有驰名程度的“小鸭”商标的图形化翻译,实质上包含了原异议人“小鸭”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淡化“小鸭”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原异议人利益。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小鸭”图形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其注册使用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四、原被异议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刘远军是原异议人企业原工作人员,属于原异议人的代理人,其在经营活动中恶意攀附原异议人“小鸭”品牌,并大量复制摹仿“小鸭”系列知名商标,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未经授权或许可恶意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形。另外,原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异议商标亦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小鸭”品牌简介及发展材料;
2、关于认定“小鸭”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在先民事判决书、在先商标裁定书;
3、原异议人商标注册信息;
4、媒体报道、宣传推广材料;
5、岗位工资发放表、协议书、户籍证明信、济南圣吉奥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信息;
6、原被异议人及其公司商标注册信息;
7、原被异议人宣传推广材料等。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婴儿用安抚奶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于第10类“奶瓶;牙科设备”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由图形构成,异议人引证商标由纯文字构成,双方商标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241248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原被异议人山东圣吉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被异议人对引证商标一已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被异议人山东圣吉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原被异议人山东圣吉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作品登记证书;
3、在先商标异议裁定书、在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4、在先商标注册信息;
5、《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明显系对“小鸭”驰名商标的图形化翻译,实质上包含了原异议人“小鸭”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易误导相关公众,淡化“小鸭”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原异议人利益。申请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刘远军是原异议人企业原工作人员,属于原异议人的代理人,其在经营活动中恶意攀附原异议人“小鸭”品牌,并大量复制摹仿“小鸭”系列知名商标,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未经授权或许可恶意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形。被异议商标属于恶意攀附“小鸭”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小鸭”品牌简介及发展材料;
2、原异议人商标注册信息;
3、原异议人“小鸭”驰名商标认定材料及商标档案;
4、媒体报道材料;
5、宣传推广材料;
6、在先商标裁定书;
7、岗位工资发放表、协议书、户籍证明信;
8、原被异议人及其公司商标注册信息;
9、济南圣吉奥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信息及宣传推广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济南圣吉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在异议期内,被本案原异议人提起异议。商标局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山东圣吉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吉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委申请不予注册复审。在我委审理过程中,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山东小鸭顶呱呱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我委向本案申请人寄送了《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本案申请人声明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引证商标一由原异议人于2011年9月9日申请注册,2012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该商标被原被异议人山东圣吉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8年5月2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W13223号《商标撤销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该《商标撤销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614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由原异议人于2011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2012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等商品上。该商标被小鸭顶呱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8年8月6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W25226号《商标撤销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二、经查,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尚有147件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包括第6261090号“小鸭呱呱呱”商标、第11675678号“小鸭公主”商标、第18791959号“小鸭顶呱呱电器”商标等多件包含“小鸭”文字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商标撤销决定》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及我委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据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识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婴儿用安抚奶嘴、医疗器械和仪器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标识区别较大的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用安抚奶嘴、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奶瓶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识区别较大,故二者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首先,虽然申请人提交的鲁作登字-2012-F-08048号《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原异议人对“小鸭”形象标识图形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故原异议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原异议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2中的形成于1999年的《关于认定“小鸭”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4媒体报道、宣传推广等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原异议人“小鸭”商标在洗衣机等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成立时间为1994年。原异议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9中的济南圣吉奥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信息可以证明,原被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的成立时间均晚于原异议人成立时间,且企业地址与原异议人地址同处于山东济南。此外,原异议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9中原被异议人等企业的宣传推广材料中显示,原被异议人将“小鸭”作为其产品的商标进行宣传推广。鉴于原异议人“小鸭”商标在洗衣机商品上的高知名度,与原异议人处于同一地区的原被异议人应当知晓。被异议商标表现为卡通造型的小鸭图形,其与原异议人高知名度的“小鸭”商标所指事物相同,且本案申请人及原被异议人和原异议人亦同处山东济南,故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产生关联联想。原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与巧合。此外,据查明事实二可知,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6261090号“小鸭呱呱呱”商标、第11675678号“小鸭公主”商标、第18791959号“小鸭顶呱呱电器”商标等包含原异议人高知名度的“小鸭”商标文字的商标。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具有不正当利用原异议人商标以营利为目的,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另外,《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委对此不再单独评述。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原异议人可另案主张。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间的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小鸭”系列商标是中国家电行业的知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9951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67555号“小鸭圣吉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已具有驰名程度的“小鸭”商标的图形化翻译,实质上包含了原异议人“小鸭”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淡化“小鸭”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原异议人利益。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小鸭”图形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其注册使用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四、原被异议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刘远军是原异议人企业原工作人员,属于原异议人的代理人,其在经营活动中恶意攀附原异议人“小鸭”品牌,并大量复制摹仿“小鸭”系列知名商标,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未经授权或许可恶意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形。另外,原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异议商标亦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小鸭”品牌简介及发展材料;
2、关于认定“小鸭”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在先民事判决书、在先商标裁定书;
3、原异议人商标注册信息;
4、媒体报道、宣传推广材料;
5、岗位工资发放表、协议书、户籍证明信、济南圣吉奥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信息;
6、原被异议人及其公司商标注册信息;
7、原被异议人宣传推广材料等。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婴儿用安抚奶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于第10类“奶瓶;牙科设备”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由图形构成,异议人引证商标由纯文字构成,双方商标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241248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原被异议人山东圣吉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被异议人对引证商标一已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被异议人山东圣吉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原被异议人山东圣吉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作品登记证书;
3、在先商标异议裁定书、在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4、在先商标注册信息;
5、《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明显系对“小鸭”驰名商标的图形化翻译,实质上包含了原异议人“小鸭”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易误导相关公众,淡化“小鸭”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原异议人利益。申请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刘远军是原异议人企业原工作人员,属于原异议人的代理人,其在经营活动中恶意攀附原异议人“小鸭”品牌,并大量复制摹仿“小鸭”系列知名商标,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未经授权或许可恶意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形。被异议商标属于恶意攀附“小鸭”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小鸭”品牌简介及发展材料;
2、原异议人商标注册信息;
3、原异议人“小鸭”驰名商标认定材料及商标档案;
4、媒体报道材料;
5、宣传推广材料;
6、在先商标裁定书;
7、岗位工资发放表、协议书、户籍证明信;
8、原被异议人及其公司商标注册信息;
9、济南圣吉奥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信息及宣传推广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济南圣吉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在异议期内,被本案原异议人提起异议。商标局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山东圣吉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吉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委申请不予注册复审。在我委审理过程中,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山东小鸭顶呱呱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我委向本案申请人寄送了《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本案申请人声明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引证商标一由原异议人于2011年9月9日申请注册,2012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该商标被原被异议人山东圣吉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8年5月2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W13223号《商标撤销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该《商标撤销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614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由原异议人于2011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2012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等商品上。该商标被小鸭顶呱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8年8月6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W25226号《商标撤销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二、经查,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尚有147件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包括第6261090号“小鸭呱呱呱”商标、第11675678号“小鸭公主”商标、第18791959号“小鸭顶呱呱电器”商标等多件包含“小鸭”文字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商标撤销决定》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及我委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据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识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婴儿用安抚奶嘴、医疗器械和仪器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标识区别较大的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用安抚奶嘴、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奶瓶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识区别较大,故二者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首先,虽然申请人提交的鲁作登字-2012-F-08048号《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原异议人对“小鸭”形象标识图形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故原异议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原异议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2中的形成于1999年的《关于认定“小鸭”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4媒体报道、宣传推广等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原异议人“小鸭”商标在洗衣机等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成立时间为1994年。原异议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9中的济南圣吉奥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信息可以证明,原被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的成立时间均晚于原异议人成立时间,且企业地址与原异议人地址同处于山东济南。此外,原异议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9中原被异议人等企业的宣传推广材料中显示,原被异议人将“小鸭”作为其产品的商标进行宣传推广。鉴于原异议人“小鸭”商标在洗衣机商品上的高知名度,与原异议人处于同一地区的原被异议人应当知晓。被异议商标表现为卡通造型的小鸭图形,其与原异议人高知名度的“小鸭”商标所指事物相同,且本案申请人及原被异议人和原异议人亦同处山东济南,故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产生关联联想。原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与巧合。此外,据查明事实二可知,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6261090号“小鸭呱呱呱”商标、第11675678号“小鸭公主”商标、第18791959号“小鸭顶呱呱电器”商标等包含原异议人高知名度的“小鸭”商标文字的商标。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具有不正当利用原异议人商标以营利为目的,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另外,《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委对此不再单独评述。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原异议人可另案主张。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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