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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凝香HERBAL M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4:2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7073号“草凝香HERBAL M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43152号商标、第13207843号商标、第10520075号商标、第8334853号商标、第7613718号商标、第10726686号商标、第5257124号商标、第956878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草凝香”与引证商标一“凝香草”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化妆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杏仁油、薄荷油(芳香油)、薰衣草油、玫瑰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杏仁油、薄荷油(芳香油)、薰衣草油、玫瑰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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