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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叔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5:2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2166号“牛叔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5925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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