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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百年”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4:3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0711号“众合百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联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23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众合”与引证商标显著中文“合众”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开胃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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