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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AL COE HALAL CENTRE OF EXCELLENCE”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3:5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3996号“HALAL COE HALAL CENTRE OF EXCELL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联系,其注册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英文之一“HALAL”可以译为“按伊斯兰教律法宰杀的畜肉”,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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