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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爽”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2 13:57 阅读()
申请人因第3191141号“常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424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核准注册后一直由椰岛公司在核定商品上投入使用,期间从未间断,通过椰岛公司的使用已经与其建立了极强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是国家大型企业,成立于1992年,是由一家有70多年历史的海口饮料厂稳健发展起来的国有股份制上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企业超过30家之多,涉及行业包括保健品类、保健酒类、营养食品类、酒精饮料类、淀粉生产销售类,房地产开发类和国内外贸易类等。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若复审商标被不当撤销,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正常市场秩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不正当竞争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证据)
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介绍;
2、申请人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3、视频;
4、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鉴于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申请注册,2003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后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3年11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年度报告、商标注册信息、视频,上述证据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并未关联,我局均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核准注册后一直由椰岛公司在核定商品上投入使用,期间从未间断,通过椰岛公司的使用已经与其建立了极强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是国家大型企业,成立于1992年,是由一家有70多年历史的海口饮料厂稳健发展起来的国有股份制上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企业超过30家之多,涉及行业包括保健品类、保健酒类、营养食品类、酒精饮料类、淀粉生产销售类,房地产开发类和国内外贸易类等。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若复审商标被不当撤销,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正常市场秩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不正当竞争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证据)
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介绍;
2、申请人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3、视频;
4、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鉴于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申请注册,2003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后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3年11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年度报告、商标注册信息、视频,上述证据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并未关联,我局均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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