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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CKR”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3:4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07011号“KICK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9671号商标(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请求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运动球类;运动用网”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ICKR”与引证商标“KICKER”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球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动用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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