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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后•Showhol”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2 12:20 阅读()
申请人因第9915950号“秀后•Showho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230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叶小猛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并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检验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
3、天猫网站截图及发票;
4、产品合格证、标签实物。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义乌衢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童装、羽绒服装、游泳衣、鞋、帽子、围巾、袜、腰带商品上,于201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18年4月20日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叶小猛名下。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6月4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上海雷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证据3为天猫店铺截图、技术服务费用发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秀后天猫旗舰店在天猫网站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开设,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中的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标签实物等加以佐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秀后•Showhol”在裤子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裤子商品属于服装商品的一种,加之被申请人名下在25类商品上的“秀后•Showhol”商标仅有此一件,故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另外,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在其余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叶小猛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并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检验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
3、天猫网站截图及发票;
4、产品合格证、标签实物。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义乌衢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童装、羽绒服装、游泳衣、鞋、帽子、围巾、袜、腰带商品上,于201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18年4月20日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叶小猛名下。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6月4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上海雷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证据3为天猫店铺截图、技术服务费用发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秀后天猫旗舰店在天猫网站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开设,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中的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标签实物等加以佐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秀后•Showhol”在裤子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裤子商品属于服装商品的一种,加之被申请人名下在25类商品上的“秀后•Showhol”商标仅有此一件,故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另外,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在其余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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