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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语AUTUMN LANGUAGE”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1:1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8671号“秋语AUTUMN LANGU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7598号“秋之语QIUZHI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74233号“秋之语QIUZHI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戏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秋语”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秋之语”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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