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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民生物颗粒SEN MIN SHENG WU KE LI”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1:5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34383号“森民生物颗粒SEN MIN SHENG WU KE 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8774号“民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之一“森民”与引证商标“民森”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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