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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清堂”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1:1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1391号“伊清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5600号“清伊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73178号“伊の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中药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伊清堂”与引证商标一“清伊堂”,引证商标二“伊の清”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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