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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姆丽嘉TOMRICA”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2 11:14 阅读(

申请人因第3080757号“汤姆丽嘉TOMRIC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210号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汤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在核定商品上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2、生产场所照片;3、商品照片;4、购销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2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童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防水服、婴儿全套衣商品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据可知,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许可苏州市吴中区力达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使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的购销合同、发票等复审商标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中的使用证据,结合证据3的商品照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针织服装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童装、防水服、婴儿全套衣商品与服装、针织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童装、防水服、婴儿全套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308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