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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量TIANL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0:5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6348号“天量TIAN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的构图,不会与我国国旗近似,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我国国旗近似,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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