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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OSA”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2 10:56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312140号“DAVOS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117号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万表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弗里德里希博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并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进一步扩大了经营规模,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2、商标使用授权书;3、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的截图;4、检测报告;5、销售发票;6、推广视频光盘。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了答辩书,但未提交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2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14类手表、电子钟表、钟表盒、表、表壳、表盒(礼品)、秒表、贵重金属锭、首饰盒、珠宝首饰商品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5月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据可知,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许可广州市万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的销售发票等复审商标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中的使用证据,结合证据3、4、6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的截图;检测报告;推广视频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手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钟表、钟表盒、表、表壳、表盒(礼品)、秒表商品与手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贵重金属锭、首饰盒、珠宝首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贵重金属锭、首饰盒、珠宝首饰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手表、电子钟表、钟表盒、表、表壳、表盒(礼品)、秒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1312140